在古代反腐可谓是历朝历代必做的功课之一,当王朝历经开国以后的“重典治国”,进入稳定时期之后,基本上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大力反腐,以期吏治清明。
那么为什么要一直持续有规律的反腐呢,其实这就涉及到防微杜渐的问题,毕竟在古代,皇帝虽然是天子,但终究不是神只是个凡人罢了,不可能事事都可以处理到的,所以自然就出现了庞大的官僚系统来辅佐皇帝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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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官僚系统最忌讳之处有两点,一是贪污成风,吏治腐败,搞的天怒人怨,影响朝廷对于国家的统治,甚至最后因此颠覆了朝廷的统治。二是官员报团,形成朋党之势。
其中第一点的问题就很关键了,大家试想官员代表的朝廷,代表的是皇帝,如果这些官员都贪污,形成了人人贪污的风气,那么不只是会搞成天怒人怨的问题,而是一旦形成风气,那么皇帝对于官员的控制力会减弱,意味着对于国家的控制开始力不从心。
诸如乾隆再继位初期还大力反腐,但到了在位的中后期,对于很多地方的腐败情况可以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彻查的不彻底,结果造成官场贪污成风,到了嘉庆帝亲政以后,想要刷新吏治,都不知从何下手,达不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这样一来官场贪污成风的不良风气得不到抑制,一直这般下去,地方上是老百姓对于朝廷失望,甚至酿成农民起义,而在朝堂之上,这种不良风气客观上使官场上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况,皇帝想要反腐的话,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顾忌太多了,对于帝国的控制力自然不如从前了。
由此可见在防微杜渐的角度上来看,大力反腐还是很有必要的。那么贫道今天就以宋朝的监察制度,来说说古代是如何反腐。
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朝历代中可谓是独树一帜,在讲究监察严密的情况下,还力图达到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情况,以避免出现同流合污的情况。
首先贫道先来说说宋朝在地方上是如何监察的,以州郡来说,宋朝的州郡之中一般都设有通判,看似为副长官,但其本质上更多属于是监察官,因为通判的一个重要职责就在于对知州还有其他大小官员进行监察的,以避免知州等官员腐败。
其实在北宋初期,通判的权力更大,就属于是监察官,因此经常与知州争权夺利,甚至常曰“我监州也,朝廷使我来监汝”。甚至有些通判自认为高于州长官,经常越权行事。
但很明显如果通判一家独大的话,那么就起不到最初以其监察知州等大小官员的初心了,于是在开宝七年,明确规定通判为州的副长官,将其权力收缩,以其达到与知州互相平衡牵制的意思。
当然说道这里可能有人疑惑,通判即使权力缩水,可以与知州达成平衡,但如果双方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呢?
这时候上一级的监察制度的优势就出来了,那就是州郡之上还有路分大员,分别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这四大监司可谓是各司其职,都是平级,平时互相监督对方不说,对于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监督之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知州和通判进行德、能、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然后上报于朝廷,朝廷就以这些考察来决定知州和通判的升迁和降职问题。
而且宋朝的官员调任很是频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十个月就要换人,在这种短暂时间内,官员想要形成自己的关系网,基本上很难的,而且即使形成,没过多久就被调走了,也没什么用的。
由此可见宋朝在地方上的监察体系还是完善,可谓是一环扣一环,是面面俱到,而且没有造成一家独大的情况,使双方可以正常的互相监察互相牵制,自然避免了官员大规模反腐的情况。
说完地方,再说说中央朝廷的监察机构。
宋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为御史中丞,定员一人。按照宋制来看,御史中丞在百官之中排在第四位,很是位高权重。
御史台的职责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不只是监察官员是否贪污受贿,更是上至宰相下至普通官员,只要违反了朝廷的规矩法度,都可以弹劾。
而且宋朝为了加强监察,还沿用了唐朝的”风闻制度”,即使是没有明确的证据,御史和谏官只要是道听途说或者蛛丝马迹就可以弹劾官员。
由此可见宋朝统治者对于监察百官上面,不论是地方还是中央,可谓是处心积虑。
但中央上的监察体系,有一个致命缺陷,那便是御史权力太大,就以“风闻制度”来说,很多心术不正的人就利用这种监察权,来打压甚至陷害与自己不对头的大臣。
诸如北宋大文人苏轼的“乌台诗案”,就是李定、何正臣、舒亶等御史以苏轼写反诗为由,利用“监察”幌子,要置苏轼于死地所为。
而到了北宋中后期,像御史利用监察权,经常打压政敌的情况,反倒是屡见不鲜,失去了最初的监察本心,反倒成了心术不正之人打压政敌的一个工具。
正所谓以史为鉴,通过北宋的监察制度来看,地方是避免一家独大,使其互相监督的情况很是不错。但中央上御史权力太大,监察权反而慢慢成为打压陷害大臣的工具,失去了其最初的本心,由此可见再好的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毕竟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遇上心术不正之人,利用制度漏洞来陷害他人,那便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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